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是执法司法领域践行执政为民宗旨、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必然要求。如何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进一步规范政法机关执法司法行为,真切让民营企业经营者感受到公平正义?“30条”明确提出三点意见:
一是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执法司法活动的检察监督。强化涉民营企业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依法监督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滥用强制措施、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财产刑执行不当等问题。强化涉民营企业民行诉讼活动的检察监督,综合运用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提出抗诉等监督手段,依法监督纠正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恶意延迟诉讼、错误判决裁定等违法行为。
二是依法及时处理涉民营企业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建立涉民营企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受理登记、交办督办、告知反馈制度,对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对依法导入司法程序的信访案件,办案部门要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告知事涉企业办理流程、进度及时限,在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企业反馈处理结果。对于不属于政法机关办理的事项,及时告知其反映诉求的方式和途径。
三是开展涉民营企业执法司法专项督察。通过巡查走访、明察暗访、案件评查、执法监督等方式,及时发现纠正侵企扰企的执法司法行为。对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环营商环境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