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的郑女士申请保障性住房未如愿后,认为市建设局对保障房分配拖延不决,存在行政不作为,遂提起行政诉讼,将建设局告上法庭。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郑女士的诉讼请求。
郑女士于2012年4月提交厦门岛内保障性商品房申请,在等待了一年多后,她被告知岛内剩余房源将优先分配给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户,她只能预约申请岛外房源。
对此,郑女士认为申请一年多时间,建设局未公示审查结果,也未收到给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正式决定,是行政不作为。同时,郑女士要求,自己因信任建设局而未另购商品房,导致如今房价飙升无法另购房屋,这份经济损失也需由建设局赔偿。
建设局则答辩说,其对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的审核不属于行政许可,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中的“房源意向”仅是郑女士的单方意思表示,对于建设局并没有法律约束力。最终郑女士能否获得岛内房源,要取决于厦门市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设和供给情况,无法完全按照申请方的意愿进行供给。
而《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轮候号先后顺序配售。郑女士提交涉讼申请之后,已获得轮候号码,并进入轮候阶段。建设局依照《管理条例》的规定,积极、充分地履行了法定职责,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在保障性住房申购轮候过程中,随着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申请户家庭经济情况等因素的变化,相对人可能会权衡利弊,作出其他选择。但是,无论是继续轮候还是另寻他途,可能面临的有利或不利因素,都应由选择者自行承担,建设局也无法掌控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的涨跌,郑女士将等待保障性住房期间普通商品房购房成本增加的不利影响归咎于建设局,缺乏法律上的因果联系。
法院经审理遂判决驳回郑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保障房购买审核不属于行政许可
对于建设局是否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问题,本案主审法官分析认为: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权利,主要是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管制市场的行为。
而社会保障性住房,则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价格等,向本市住房困难家庭,以出租或者出售方式提供的政策性住房。该类住房的供给,明显带有福利给付性质,与行政许可并不一致。虽然租赁或者购买保障性住房需要提出相关申请,政府职能部门也存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审核的管理行为,但系针对申请户是否符合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等限定条件的确认。基于此,法院认为建设局对保障性商品住房购买申请所进行的审核不属于行政许可,亦不应适用行政许可的相关时限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