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武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药 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宽严相济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初,被告人武某某与宁某某预谋共同制作假阿兹夫定药品。武某某负责购买药品标签、药品说明书及药盒外包装,并在网上购买光板药瓶、热熔打码机等制假工具,宁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至诊所及药店等处购买大量的碳酸氢钠片和少量的维生素片作为替代药品。三人伙同他人先在一居民楼内将假冒的阿兹夫定片剂装瓶,后又转移至武某某岳母魏某家中,对药瓶贴注“某安”注册商标及装盒。期间,魏某和武某某妻弟张某某也断续参与贴标、装盒等。
2023年1月至案发,武某某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宣传或者在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系阿兹夫定药品生产企业,“某安”注册商标权利人)门口现场联系客户等途径,销售自制假阿兹夫定片药品2700余盒,共计74.9万元。经河南省平顶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涉案药品未检出阿兹夫定成分。经河南省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为假药。
2023年5月17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对武某某、宁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5月29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7月30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判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武某某、宁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以部分被告人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2023年9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改判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不变。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检察机关经公安机关商请介入侦查,就药品认定、案件定性、查实犯罪数额等提出工作建议。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进行线索摸排,指导企业配合开展调查,会同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对涉案产品进行排查。检察机关还重点建议公安机关追根溯源,深挖上下游关联人员,成功追诉4名上游提供假包装材料人员。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武某某等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冒用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碳酸氢钠片等冒充阿兹夫定片,涉案药品也未检出阿兹夫定成分,被认定为假药,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从一重处。本案销售金额74万余元,适用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更重,最终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二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魏某、张某某为武某某亲属,未参与预谋、未获利,仅在武某某到二人家中制作假药的一天多时间里,参与了部分假药的包装,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对二人作不起诉处理。
检察机关一体履职,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还注重保护知识产权。主动与被侵权企业联系,依法告知其权利义务,同时邀请企业参与听证会,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企业管理漏洞,建议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阻断犯罪发生;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提升企业风险防范意识。
【典型意义】
(一)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药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本案制售假药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害患者的生命健康,还给社会公众带来了安全风险。检察机关打击制售假药犯罪时,注重与有关部门形成有效工作合力。本案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认定,为案件准确定性提供依据;检察机关适时引导侦查,及时追诉漏犯,实现全链条打击;检察机关纠正畸轻量刑,得到审判机关支持。通过多部门联动,有力震慑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和生命健康安全。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涉案人数较多的制售假药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犯罪层级、作用、地位的不同分层次处理,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对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涉案人员依法作不起诉处理,对主观恶性大、犯罪情节严重的涉案人员从严惩处,确保罪责刑相一致。
(三)积极开展诉源治理,延伸司法办案质效。检察机关注重延伸职能,认真做好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文章”。在依法严惩犯罪的同时,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制度,制作药品安全系列漫画,通过检察公众号等媒介向消费者揭示假药危害,展现检察机关有力保障药品安全的坚定决心。此类案件也提醒消费者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切勿通过路边小摊、社交软件等渠道从无资质商家或者个人处购买,如发现无资质销售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可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