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四家煤矿企业超量疏干地下水 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棋盘井地下水超采区内的四家煤矿企业违反《地下水管理条例》规定,未依法安装煤矿疏干退水计量设施,且未在取水证有效期内重新提出取水申请,超出取水许可证批复的疏干水量共计732.43万立方米,导致煤矿周边地下水水位下降,对地下水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4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内蒙古自治区发现,鄂尔多斯市棋盘井地区违法取水用水问题突出,地下水位下降严重,水生态状况堪忧。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线索逐级交办至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鄂尔多斯市院)。同年4月18日,鄂尔多斯市院将线索交办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鄂托克旗院)。鄂托克旗院对违法取水用水、煤矿超量疏干问题(疏干即把含水层中的水位降到生产工作面标高以下,或有计划地将水源和水部分或全部疏出,从而彻底消除在采掘过程中涌水的可能性)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办理。
为确定四家煤矿企业超量疏干的违法行为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由水利部牧区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牧科所)进行鉴定评估。针对涉及损害类型复杂,以资源服务功能减弱为主要表现特征,牧科所利用同位素指纹识别技术与常规水文地球化学技术方法进行生态损害程度评估,并以水资源置换等值分析法对生态损害价值进行量化,出具了《棋盘井地区四家煤矿疏干水超量疏干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得出四煤矿企业超量疏干对奥灰含水层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431.56万元。
经发布公告,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鄂托克旗院将案件移送鄂尔多斯市院审查起诉。2023年10月11日,鄂尔多斯市院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四公司依法赔偿因疏干水超量疏干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本案的评估费用,并在自治区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年10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召开四家煤矿疏干水超量疏干生态损害评估报告技术审查会,与会专家及有关单位一致同意四家煤矿疏干水水量超量疏干生态损害鉴定评估通过技术审查。
2023年12月12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审理。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被告违法行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况、评估意见等证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对专业问题进行说明。公益诉讼起诉人对案件争议焦点,即:煤矿疏干水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因生产安全被动疏干是否具有违法性、企业接受行政处罚并补缴水资源税是否还应继续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进行答辩,指出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矿井疏干是煤矿企业应按照行政审批进行疏干,如需超量疏干,则应及时报请主管行政机关备案并对取水许可证进行变更。被告持续三年超批复退水,未重新提出取水申请,且未安装计量设施,超量疏干地下水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经评估,被告行为间接导致该地区地下水水位下降,对该地区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等规定,四家煤矿企业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赔礼道歉等其侵权责任。2023年12月29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全部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一)煤矿企业超量疏干地下水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四家煤矿企业超量疏干地下水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补缴水资源税的行政处罚,案涉四煤矿公司已补缴水资源税近2亿元。四家煤矿企业承担行政责任的同时,应依法承担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检察机关通过邀请专业机构采用原环境保护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中推荐优先使用的资源等值分析方法,对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进行精准核算,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依据。
(二)加强技术性证据审查论证。鉴于涉案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为新类型问题且疑难重大复杂,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对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探索开展技术审查论证工作。由自治区、市两级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出席技术审查论证会,邀请专家共同对专业机构出具的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意见进行论证。随后,检察机关组织评估意见专家技术审查会,在质询和讨论环节,检察机关特邀专家围绕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的技术审查核心问题,深入分析研判评估意见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并对评估意见提出完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