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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检察:喜报!大安一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履职典型案例

大安市人民检察院“孙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履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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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市人民检察院入选案件详情




孙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惩治教育挽救网络诈骗“工具人”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附条件不起诉 家庭教育指导 异地帮教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6日,孙某某在某聊天网站上看到一条出租银行卡可以赚钱的信息,遂联系同学詹某(已成年,另案处理),利用詹某身份证办理4张银行卡,并将银行卡出租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支付结算。经查,涉案银行卡单向资金流入金额为人民币108万元,其中9.8万元系涉诈骗资金。鉴于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有悔罪表现,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经过十个月的考验期满后,依法对孙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针对孙某某家庭监护缺位,导致其无节制使用手机网络,直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问题,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向孙某某父亲(孙某某父母离异,随父亲共同生活)发出“督促监护令”,并联合公安局、团市委、市妇联、法律援助中心共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同时,检察机关聘请专业司法社工从限制手机使用时间、加强亲子交流、提供多样化活动和学习机会等几方面帮助制定家庭监护计划,并定期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回访,帮助孙某某养成合理、安全使用手机网络的生活习惯。


(二)跨省异地协作,有针对性开展考察帮教。检察机关根据孙某某及其家人申请,委托孙某某户籍地检察机关开展异地考察帮教。两地检察机关共同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教方案,帮助孙某某着重提升法律意识和辨别是非能力、树立正确金钱观和消费观、提高就业知识和技能;建立严格的考察监督机制,定期回访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全面掌握孙某某考察期间思想、生活状况;创新沟通协调方式,通过远程视频会议系统实现两地检察机关和孙某某的三方会面,保证帮教工作顺利开展。


(三)坚持诉源治理,积极开展“反诈进校园”活动。结合本案反映出的问题,检察机关走进校园,系统讲解常见涉网络犯罪的基本特征与法律责任,帮助未成年人提高警惕意识,避免因无知和大意而被卷入涉网络犯罪。同时,积极与教育部门共同开设“线上云课堂”,加强以案释法,帮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提升网络安全意识。


【典型意义】


一些信息网络犯罪团伙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等特点,使未成年人成为信息网络诈骗活动的“工具人”。办理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初犯、偶犯,特别是仅出售个人少量银行卡、违法所得数额不大且认罪认罚的未成年人,严格把握起诉标准,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特殊制度,为其回归社会预留通道,采取家庭教育指导等综合司法保护措施,助其迷途知返。同时,坚持诉源治理,积极推进“反诈进校园”活动,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未成年人法治意识,避免因无知和大意而被卷入网络犯罪。


来源:大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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