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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视环境公益诉讼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对涉及的环境公益诉讼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诉求高度重视,依法进行审理,力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结合,他们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



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是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基本案情:位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地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为该地饮用水蓄水池,现已竣工并已投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居住在附近的个别居民有随意堆放的煤灰炉渣、建筑垃圾及蓄粪池一座等情形。对此负有监管责任的某镇人民政府未能及时进行监督管理。县人民检察院对此立案进行调查,并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镇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垃圾,废弃物等污染源,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证村民的饮用水安全。该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两个月内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迄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裁判结果: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判决:责令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依法履行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的法定职责,清除污染源。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水污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水利工作的领导,实行领导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有效的组织形式和措施,推动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有效减少环境污染,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加强对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要,已经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且刻不容缓。制定并执行环保政策和措施,对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已成为民生工程重要的关注点。保护环境不仅关乎人们的生存环境,也影响着经济发展。环境公益诉讼,就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使环境公共利益可以得到真正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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