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检察机关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办案力度,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强源头防控,凝聚社会共识,推动增强国家治理能力。为提高公益诉讼知晓率,提升野生动物保护认知度,在“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来临之际,靖宇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开展了一次公益诉讼和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干警在检察院门前悬挂条幅,并走上街头,深入到广大群众中去,积极向广大群众介绍什么是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受理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范围。尤其向群众提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不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还会被追究民事责任。当天共发放宣传单100余份。
通过宣传,使广大群众对公益诉讼和野生动物保护有了更直观、更深入的了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李亚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