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
有人私自卖了被法院查封的房子?
这可不是光退钱就能解决的事了……
近日,柳河法院审结了一件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件,被告人张三(化名)于2018年2月至12月期间,明知车库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竟将查封的三处车库分别出售给他人,获利20余万元,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支出。
本案经审理查明事实,认为被告人张三(化名)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告人张三(化名)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主动退缴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款项,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化名)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
普及一下小常识:
查封、扣押是司法机关对涉案当事人的相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是为了保障司法程序的有序进行和生效裁判有效执行。在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财产未经同意不得擅自销毁、转移、隐匿或销售。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通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来逃避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严重妨碍司法秩序,同时损害权利人的利益,这样的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约束。
法律后果你想过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坏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在案件执行阶段为了拒绝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小编提醒:
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严肃而不可侵犯,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