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保障控告人合法权益,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办案质效,11月18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就一起立案监督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以“阳光司法”定分止争。
本次听证会的争议焦点源于一起车辆“被盗”纠纷。2025年7月,控告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在南关区某医院就诊时,停放在路边的车辆“被盗”。公安机关经审查后作出不立案决定。李某某对该决定不服,向南关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既然车主报案称车辆被盗,公安机关又为何作出不立案决定?检察机关受理监督申请后,第一时间开展调查,逐步摸清了案件脉络。
2024年6月,李某某与其女儿张某某在内蒙古通辽市购买了一辆二手轿车,因张某某存在征信问题,最终以李某某身份贷款购车——首付5万元,向银行申请汽车贷款57269元,并由某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贷款审批阶段,担保公司先行垫资5万元车款,李某某却在银行贷款面签通过后,给银行拨打电话告知拒绝贷款,导致银行无法向担保公司放款。2025年7月,担保公司多次向李某某催收无果后,按合同约定将车辆拖走。这才出现了李某某以为车辆“被盗”而报警的一幕。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案情并出示关键证据:李某某持有的购车合同复印件,与车辆出售方持有的原件相比,在购车款支付方式、买方信息等内容上存在明显不一致;李某某当前持有的车辆登记证书系近期补领,这与担保公司人员证实“办理贷款时该登记证书已被质押”的情况相互印证。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说明情况:经核查,担保公司的拖车行为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属于盗窃行为,因此作出不立案决定。
听证员在听取各方陈述、查阅证据后,围绕“车辆购买合同真实性”“购车款支付方式”等核心问题展开评议,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最终形成一致意见:李某某提供的合同存在篡改行为,车辆系担保公司因李某某合同违约而合法拖走,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在证据面前,李某某的委托律师接受了听证结果,表示会妥善劝导控告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拖车纠纷。
此次公开听证以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的方式,既查清了案件事实,又明确了法律边界,同时提升了司法工作的透明度与公信力。南关区检察院将持续深化立案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检察听证在矛盾化解中的作用,以实际行动回应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初审:韩蕊
复审:姚丽
终审:刘海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