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董某某系某物流公司货车司机,负责往返该物流公司与某汽车公司送货。2022年10月24日,董某某送货后返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某区政府经复议维持该决定。某物流公司以董某某受伤地点非指定工作场所、系公车私用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裁判结果:事故发生时董某某处于工作时间,车辆载有送货后需返还公司的器具,尚未完成当日全部工作任务,仍处于返回公司待岗状态。某物流公司未对司机往返路线作出固定要求,多名司机证实存在临时绕路的惯例,董某某虽绕路,但无证据证明其公车私用,该路线应认定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工伤认定遵循无过错原则,董某某的事故责任不影响工伤认定,某物流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董某某非因工作原因受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遂判决维持某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及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对工伤认定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在工作场所认定上,明确其并非局限于固定区域。对于货车司机等流动性岗位,职工为完成工作任务选择的往返路线,即便非最优路径,只要与工作职责相关且无私人目的,即属于工作场所合理延伸。在归责原则上,重申工伤认定无过错原则。职工工作中因过失导致事故,只要无故意犯罪、醉酒、吸毒等法定排除情形,不应影响工伤认定。在举证责任上,强化用人单位举证义务。明确用人单位主张职工非因工作原因受伤需提供充分证据,否则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既规范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也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清晰的举证标准。
初审:刘海波
复审:王鑫
终审:韩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