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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起诉儿媳要回彩礼?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我不懂法律,只能用我自己的话把我想说的说出来,感谢郑法官在庭审中对我的包容。”当事人杜某将一面写有“公正扬威、弘扬正义”的锦旗送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手中,感谢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公正判决,让她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原告刘某与被告杜某系婆媳关系,2002年,被告杜某与原告刘某的儿子赵某订婚,婚前约定将案涉房屋给儿媳杜某用做婚房并出具《证明材料》。2002年7月,杜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赵某外出打工与家人失去联系,杜某将儿子抚养成人,现婆婆刘某来起诉儿媳杜某要求撤销赠与。

净月法院经审查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案件中,案涉房屋原为刘某所有,婆婆刘某将案涉房屋作为彩礼赠与儿媳杜某结婚用,并出具《证明材料》,刘某已将案涉房屋赠与杜某,杜某接受赠与,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婆婆刘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对判决不服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初审:韩蕊
复审:姚丽
终审:刘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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