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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市出摊不挣钱,能退租吗?

“我出摊后夜市也没有那么多人,这一段时间下来不仅没赚还赔了。这摊位我不租了,应该返钱!”

“附近的几家摊位都有盈利,摊位盈利与否与自身食品的色、香、味有很大关系,况且原告出摊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这个锅我们不背。”

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某公司在二道区某地开办了一条夜市街,原告王某经人介绍后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夜市租赁协议》,约定于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租赁摊位经营捞汁小海鲜。协议签订后,王某向公司支付了1万5千元的租金。但出摊一个月左右王某发现经营出现亏本现象,在断断续续营业一段时间后,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返还租金的申请,公司予以拒绝。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夜市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案涉协议合法有效,王某与某公司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因案涉协议主要系对摊位租赁期间、租赁费用以及双方对该摊位的管理、使用等内容进行约定,并不包括对夜市客流量的保证及公司需承担王某自身的经营风险等内容。现被告某公司已按期向王某交付摊位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不存在违约行为,案涉协议亦不存在法定解除情形且已履行完毕,故王某对于解除合同、返还租金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初审:韩蕊
复审:姚丽
终审:刘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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