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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完善刑事诉讼法治体系研究为主线 引领理论研究全面深入开展

广大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工作者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

以完善刑事诉讼法治体系研究为主线

引领理论研究全面深入开展

2025年是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一年。一年来,广大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工作者以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引,紧扣完善刑事诉讼法治体系研究主线,围绕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完善刑事诉讼法治体系、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深入开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刑事诉讼法治体系研究

2025年,全国刑事诉讼法学界认真贯彻党中央统一部署,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根本目标,系统开展刑事诉讼法治理论研究,形成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系统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建设研究。系统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建设,是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刑事诉讼法学界普遍认为应当基于中国实践、中国问题,以完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为重点,以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为契机,围绕进一步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核心议题,探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方向与进路。刑事诉讼法学界对系统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建设已经形成了比较丰富且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总体来看,刑事诉讼法学界普遍主张“大修”,摒弃“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模式,进行全面系统修改,增加条文数量,整合“法外规范”;强调在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之间寻求更精细的平衡,特别是要回应现代化建设新需求,实现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转型;强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制度上保障庭审实质化和证据裁判原则的落实,二审以开庭为原则,落实全面审查与程序分流相结合等;促进辩护制度完善,以制度保障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和有效辩护的落实;完善刑事证据制度,进一步明确证据原则,完善证明标准,确定数字证据规范;促进强制措施改革,从“行政化审批”转向“司法化审查”,建立健全强制措施检察监督制度,废除或严格限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适用,加强对财产强制措施的规范,“查冻扣”决定权与执行权分离,建立检察机关审查批准制度,防止超范围、超标的“查扣冻”;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全控辩协商机制,明确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标准和救济机制,确保协商平等和处理公正;完善涉外刑事诉讼与国际司法协助制度等。

公正高效权威的刑事司法体系建设研究。相较于刑事诉讼法律体系,刑事司法体系是刑事诉讼法治体系中实体、实施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项制度建设的目标任务。党的二十大提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专门提出“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刑事诉讼法学界普遍认为,应当坚持按照中央精神正本清源、守正创新,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方向性、根本性要求,如“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正确人权观”“树立正确政绩观”等。有论者认为,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刑事司法体系首先应站稳人民立场,关注和研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有论者提出,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必须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刑事司法体系为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涉及面广、关注面宽的诉讼权利保障、刑事强制措施、认罪认罚从宽、刑事辩护全覆盖、涉外刑事诉讼、数智化应用、涉案财物处置等重点问题,回应广泛关切,深入研究制度优化举措,促进中国特色刑事司法制度早日成熟定型。有论者提出,要进一步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并完善配套制度,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加强刑事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有论者认为,加强执法司法公信力建设对于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至关重要,要进一步在法律制度上完善执法司法公开机制,完善刑事执法司法科学评价、考评机制。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界普遍认为,刑事诉讼法学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刑事诉讼法治和刑事诉讼法学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和优越性,具有许多重要的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和制度,应当认真总结归纳和探索创新,促进构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有论者认为,首先应当明确认识、理清思路,在构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完善学术、学科、话语三个体系是基础,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是实质,总结归纳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和制度是主干;处理好体系性和自主性的合理关系,既要研究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也要研究人类共同精神财富、价值理念等;把握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具有上下贯通、层次分明的整体性,不能碎片化、分散化、庸俗化。“自主”是“中国特色”,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具有质的规定性;知识体系不是孤立存在的,应当同法律体系、司法体系密切相连,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相辅相成、同频共振的。有论者建议从三方面入手探索:一是从“中国问题”出发,深入“中国实践”田野,开展经验提炼与理论加工,实现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知”的跃升;二是注重历史传承与域外经验并重的比较镜鉴,既要从纵向历史传承中汲取智慧,也要从横向域外经验中博采众长,超越“制度搬运”,走向“方法论借鉴”;三是推动系统思维与守正创新相结合的融贯发展,在坚守刑事诉讼普遍规律和核心价值的基础上,针对中国特有的问题与实践,勇于提出新理论、新概念、新范式,积极推动理论创新和话语体系创新。

全面开展刑事诉讼法学专业化研究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步入深水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也要同步完善,立足中国刑事司法实践,回应时代治理需求,聚焦重点与新兴问题,突出细分专业、持续深化开展专业化专门化研究,努力使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更加精细化,更具针对性,更有实际意义。

我国现代刑事政策和刑事政策学发展、刑事诉讼重点基础理论研究。有论者提出,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刑事政策由党中央确定的原则,确保形成刑事政策科学体系,发挥政策对立法执法司法的指导作用。有论者认为,我国刑事政策和刑事政策学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背景下面临理念更新滞后、制度衔接不畅、政策运用零散等现实难题,因此必须系统探讨刑事政策现代化的时代逻辑与学理路径。有论者指出,应当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社会治理效能,通过法治化刑罚运行体现从“结果导向型刑事政策”向“过程治理型刑事政策”的转变,使我国刑事政策的实施从单一惩戒模式走向预防、修复、教育并重的现代治理结构。对于基础理论研究,有论者关注刑事诉讼的价值理念,认为传统程序正义理论本质上属于西方法学理论的“客观程序正义”范畴,缺乏对中国司法语境的针对性回应。有论者据此提出以公众公平正义感知为核心的“主观程序正义”理念,即以当事人主观感受为标准判断是否获得公平对待,实现“感知正义”。有论者认为,应对刑事诉讼要件理论进行深化,将传统案件的可追诉性要件重新阐释为公共利益要件,进而实现“宪法性诉讼要件理论”与我国现有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衔接。还有论者回应了诉讼客体识别的理论争议,认为应精细化界定诉讼活动的“标的”或“对象”,并对其约束力作出解释,通过确定公诉方的诉讼主张,限制法院裁判的对象和范围。

完善刑事司法体制机制,提升刑事司法质效研究。有论者认为,完善刑事司法体制机制、提升刑事司法质效,应当着重关注构建单位犯罪刑事诉讼程序、规范涉案财物处置、适当延长审理期限等方面,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促进司法公正。有论者指出,应坚持既合理赋权又强化制约监督,规范执法司法权力的行使,做到既有效打击犯罪又有效防止冤错案件。还有论者聚焦“刑事挂案”久拖不决问题,认为应通过撤案监督直接处理“无罪挂案”;对于“有犯罪嫌疑的挂案”,虽侦查机关不宜直接撤案,但可通过修法增加前置司法审查,监督侦查机关撤案;对于虽经过侦查,但受制于客观原因确实不能补充相关证据,致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则应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由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完善刑事辩护与中国特色律师制度、刑事执行制度、人权刑事执法司法保障制度研究。关于刑事辩护程序,有论者指出,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取得了巨大进展,但依旧存在许多症结,如辩护主体意识薄弱使得辩护流于形式;“旧三难”未能根除,“新三难”逐渐凸显;等等。有论者主张多维度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权利实现层面,确立“委托辩护优先”原则,着力破解值班律师参与流于形式的现实困境;在制度覆盖层面,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适用范围,适度放宽经济困难认定标准,并将普通程序案件的法律援助由“可以指派”调整为“应当指派”。关于刑事执行程序,有论者强调,我国刑事执行程序呈现规范碎片化、权力配置失衡、死刑执行方式落后等问题。基于刑事执行权的复合属性与程序独立价值,应构建司法行政机关主导的刑事执行一体化改革路径,实现真正的审执分离。面对刑事执行程序的不同场域,有论者认为,在监禁刑执行领域需重构减刑假释实体要件,建立多元化评估指标体系,并构建“监狱—社区—家庭”联动机制,助力刑满释放人员融入社会。针对社区矫正,有论者提出,应从“合规模式”转型至“康复模式”,特别是农村地区因资源分布不均,需因地制宜探索“社区主导+专业支撑”路径;根据特殊保护原则,需改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与成人体系混同管理的模式,推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体系独立化构建。关于人权刑事执法司法保障,有论者认为,应当树立正确人权观,坚持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原则,认真看待刑事执法司法中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辩护权和公正审判权等保障不力危害的严重性,切实解决人权受侵害而未能在诉讼内外提供有效救济的问题。

刑事诉讼数智化应用与发展趋势,数字时代证据制度、侦查制度现代化研究。有论者指出,数字时代给传统证据法与证据理论带来诸多挑战,刑事证据制度的现代化革新理应作出回应。例如,算法黑箱导致大数据证据关联性具有不可理解性,应兼顾大数据关联性中因果关系与相关关系的双重属性,构建算法解释机制,将黑箱式统计关联转化为人类可理解的因果推导。另有论者指出,公安机关内部数据取证应遵循必要性原则,从行政管理式授权取证转变为分类式审批取证,并接受辩护人的调取申请。还有论者认为,我国现行刑事侦查制度以传统证据的取证规则为主,电子数据等证据的取证规则还有待完善;取证规则侧重保障证据真实性,忽略了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针对传统取证范围和取证规则的局限性,有论者提出完善建议:其一,将电子数据正式纳入搜查、扣押及技术侦查等法定侦查措施的适用范畴;其二,围绕电子数据的证据特性构建专门化新兴侦查措施体系;其三,以数据类型划分和数据生命周期管理为逻辑基础,实现电子数据侦查措施的层级化设置与精细化运行;其四,以人权保障原则与比例原则为核心价值指引,进一步优化各类侦查措施的适用条件与程序规范,确保侦查权依法正当行使。

刑事司法与保护处分研究。有论者提出,我国立法尚未对“保护处分”作出明确定义,仍需在立法层面明确其独立于刑罚与治安处罚的法律属性,以明确概念为始规范保护处分措施的适用。针对保护处分制度定位模糊,有论者强调,应深度挖掘保护处分的理论根基、法律性质和体系定位,打破以往研究的固有边界,对保护处分的适用前提、程序规范进行精细化梳理,进而探索搭建适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征的决定程序与执行机制。

完善涉外、涉港澳台刑事诉讼法治体系研究。有论者指出,境外证据的双认证程序影响诉讼效率,且无法解决真实性问题。可针对性修改司法解释,简化公文书跨境流转程序,逐步建立系统的涉外刑事证据审查标准。有论者认为,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可通过明确最低证据标准、成立联合调查组,以解决取证和管辖争议;对于港澳地区,可在个案协查外积极探索类案协查模式,提高司法协作效率。有论者提出,现有第三人没收规定散见分布、不成制度化,应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第三人没收制度的改革内容,赋予第三人没收独立的法律效果,并完善法庭调查程序。还有论者认为,对于跨境虚拟货币的追索,首先应明确虚拟货币属于可追缴的财产所得,进而通过建立链上溯源和跨境协作机制实现快速冻结。

积极开展刑事诉讼法

修改和司法改革问题研究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处在修法和改革任务叠加的背景下,有必要强调以改革项目作为修改刑事诉讼法重点,以修改刑事诉讼法引领刑事诉讼法治改革,以先立后破为主推进刑事诉讼法制完善。刑事诉讼法学界主动将修改法律和推进改革研究结合起来,总结经验、检视得失、探索研究,积极研提修法意见和改革建议,努力提升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服务国家法治建设大局的能力和水平。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背景下的制度完善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界继续将修改刑事诉讼法研究作为重点任务,有针对性地提出修法建议。有论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模式正面临转型,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校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力与权利边界,重点明确法院对量刑的最终裁判权,规范量刑建议的形成过程,并明确被追诉人的上诉权保障。为适应经济犯罪治理和财产权保障的需要,有论者指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当构建相对独立的刑事对物诉讼程序,明确涉案财物处置证明规则,完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保障,规范涉案财物管理处置机制。有论者站在对跨域趋利性刑事管辖的程序治理角度,认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当填补管辖规则的立法漏洞,通过设立审前管辖权裁定程序,实质化保障当事人及律师的管辖异议权与救济权,打破“接力棒”式管辖困局。有论者指出,受制于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规则制度单薄,在立法体例上增设涉外刑事诉讼专章具有理论必要性和实践指导性,有利于构建更加健全的涉外刑事法律治理体系,以应对跨国犯罪、司法协助等复杂问题。此外,还有论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典化的时机业已成熟,围绕刑事诉讼法法典化路径,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起草刑事诉讼法典专家建议稿,为推动刑事诉讼法典化立法提供了有益参考。

刑事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界普遍认为,刑事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应当置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法治体系中的法治监督体系、政法领域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的整体中谋划发展,必须全面布局对刑事执法司法的制约和监督。有论者指出,刑事执法司法制度(领域)由“刑事执法司法权力运行”和“刑事执法司法权力制约监督”密切联系的双重体系构成,应纠正“重权力执行运转,轻权力制约监督”的倾向,确认两大体系既独立又关联,如影随形,不可割裂,有利于严格公正高效执法司法。有论者认为,刑事执法司法制约和监督在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目标上是一致的,但具有各自独立的范畴、内容、规律和规范,呈现并行的二元结构,正确区分制约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应当保证制约和监督按照各自的规律和规范进行,解决影响依法全面正确履职的突出问题。有论者提出,对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和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强化检察监督”的要求应当全面正确领会和把握,完整准确加以落实。实践中存在的法律监督不规范,实质是因为没有规范或规范不健全,缺乏有关程序制度、违法类型、标准界限的规定的问题,应当进一步促进检察监督法律规范的健全完善,推进制定检察监督法。还有论者指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从加强权力制约、保证司法公正的高度提出“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的要求,说明“相互制约”在整个制约监督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应当加以特别关注,并进一步细化相关体制机制,实践中注意防止将制约和监督两者相互混淆或替代。

对党中央统一部署涉及刑事诉讼法治改革项目的研究。除前述涉及改革的问题以外,刑事诉讼法学界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回应刑事诉讼法治建设中的其他重点难点问题。关于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有论者指出,涉企冤错案件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而且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损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大局;应当贯彻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司法理念,完善涉企刑事法律制度。关于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机制,有论者认为,当前涉案财物的分类与证明机制不够明确,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存在较随意、不透明的问题;应当通过明确涉案财物处置证明规则、完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规范以保障当事人财产权。关于推进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论者指出,我国正在探索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未来仍应持续探索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充分保障公民不受歧视、平等发展的权利,彰显法治中的人文关怀与人权保障。

以“两个聚焦”为根本

努力实现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

新发展、新提升、新成效

面向2026年乃至整个“十五五”时期,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号召全体会员和广大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工作者,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服务第十五个五年规划开局,部署做好“十五五”时期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工作,不断提升研究水平,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实现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新发展、新提升、新成效。

结合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实际,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是引领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发展的根本。刑事诉讼法学界要持续推动学习宣传、研究阐释,深刻把握、坚决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理解其中蕴含的坚定政治立场、深厚人民情怀、科学思维方法,将其贯穿研究会学术研究、理论创新、成果评价等各个环节,真正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紧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大需求,深入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刑事诉讼法治领域的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和历史性成就,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治体系提供理论内核,推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胸怀“国之大者”,不断提升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能力与水平。“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刑事诉讼法学界将把学习好、贯彻好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精心组织、系统推进,引领广大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工作者自觉将学术研究同服务大局紧密相连,围绕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改革举措、重大发展问题开展有针对性、有实际运用价值的研究,形成更多更好的咨政意见建议,使学术研究与大局要求同频共振,使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法治建设提供更有力的服务保障。

以“三新”要求谋划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工作,努力实现刑事诉讼法学事业高质量发展。立足努力实现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新发展、新提升、新成效,刑事诉讼法学界将自觉聚焦重大理论问题和重点实际问题,以更宏阔的视野、更扎实的举措促进实现更高水平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积极促进刑事诉讼法学专业化研究成规模、上层次,夯实基础理论、拓展国际视野,促进知行合一,完善专业体系;积极促进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借助有组织科研和专业化研究优势,编撰系列丛书,致力于推进现代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的系统集成,代表当今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最高水准,成为体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经典之作;进一步加强跨学科融合性研究,推进刑事诉讼法学同相关法学学科以及其他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多学科协同研究和创新研究,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为主干,融合相关学科开展中国特色刑事司法体系研究。

初审:刘海波
复审:王鑫
终审: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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