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行业推荐性标准《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GA/T 2372—2026)将于6月1日实施,从此告别“只看驾驶时长”的老办法,以“驾驶行为+生理状态+生活轨迹”三维立体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疲劳驾驶
1.驾驶行为维度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客运机动车驾驶人于22:00至次日6:00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未休息或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客运机动车驾驶人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
取证方式:交警主要通过提取车载终端或监控平台的行驶记录数据、询问或讯问机动车驾驶人、询问证人、调取视频证据卡口监控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2.生理状态维度
交通事故发生前10分钟内,驾驶员双眼完全闭合≥2秒或疲劳程度脑电波特征判断数值小于30。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对机动车驾驶人询问/讯问结果证实其处于精神难以集中或精神恍惚、困倦等状态仍驾驶车辆。
3.生活轨迹维度
交警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出发前睡眠状况和工作、饮食、用药、生活等情况进行调查,证实存在下表中列举的一项或多项调查结果的。
针对近期驾驶人关心的问题
标准起草负责人进行解读
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驾驶人身体疲劳状态下驾驶车辆,易出现视线模糊、精神恍惚、反应迟钝、瞬间记忆消失等问题,严重时还会短暂睡眠,失去对车辆的控制能力,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但事发时驾驶人是否处于疲劳状态,认定较为困难。
为准确认定事故原因,规范事故中疲劳驾驶调查认定工作,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研究制定了《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
所以,制定这个标准是用于交通事故调查的,标准第1条就进行了明确,即“本文件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环节对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行为的认定”。
这2种情形不适用出租车和网约车
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在晚22:00至次日凌晨6:00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的。
标准中关于客运机动车驾驶人认定疲劳驾驶的这两种情形,是依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规〔2023〕4号)的规定。经向交通运输部确认,《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及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即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经营活动的驾驶员和车辆等,不涉及出租汽车(含网约车)等经营活动。
对于货车驾驶人连续驾驶时间有无特别规定
标准对于货车驾驶人连续驾驶时间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机动车的一般规定,即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这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初审:刘海波
复审:王鑫
终审:韩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