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齐江涛: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齐江涛最近一直在关注《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他认为临街单位作为庭院区域的管理者和责任单位,不能违法违规建设。 齐江涛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明确指出,在城乡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也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此外,齐江涛律师还介绍,2017年修订的《城市绿化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单位庭院建设 不能违法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