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小旭与被告小鹿通过社交软件相识,双方“一见如故”,山盟海誓之下许定终身,相约五天后见面商定婚事。见面后,小鹿提出要15万元彩礼和3万元“三金”,小旭一一应允,二人确定五天后登记。登记后,小旭为了让小鹿更有安全感,便将自己单独所有的房屋变更为夫妻共同共有,二人开启了婚后生活。两个月后,小鹿无故离家出走,与小旭分居至今。现小旭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感情,故诉至榆树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小鹿返还彩礼18万元,返还房屋所有权。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是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在经济、生活、精神、物质等方面的自愿、长期结合,本案中小旭与小鹿未经充分了解就闪婚,没有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可以认定双方在缔结婚姻时并无感情基础;从被告在登记结婚后仅与原告短暂同居就借故分居的表现分析,被告并无与原告长期共同生活的意愿,更没有表现出与原告营建夫妻感情的主动性,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并无夫妻感情,被告认为双方还可以建立夫妻感情的辩解不予采信;被告借婚姻向原告索取高额彩礼和贵重黄金首饰,其行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应当对彩礼款予以全额返还;原告虽在婚前将被告登记为房屋共有人,但因被告并未对双方婚姻作出贡献,亦未对共有财产进行经营,故该部分财产在离婚时仍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当负责将其对该房屋的共有份额返还给原告,并协助原告在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共有涂销手续的义务。
榆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小鹿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小旭彩礼款以及三金共计18万元;被告小鹿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负责协助原告小旭办理双方共有房屋的共有权登记涂销手续,变更共同共有为原告小旭单独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