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伪造的印章和虚假文件擅自将他人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房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损害了社会信用体系,触及了法律红线。
被告人甲与被继承人乙系夫妻关系,被继承人乙因病去世,将房产留给其与前妻所生女儿丙。被告人甲在继承人丙不知情情况下,伪造公证处印章,将房产更名过户到自己及儿子丁名下。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伪造公证处印章,通过伪造公证书将遗产房屋更名过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法律不容挑战,诚信不容侵犯。伪造印章不仅违法,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公然挑战。希望每一位公民、每一个组织,共同维护法律尊严,营造一个诚信、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