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总经理对外签订合同,该公司能否成为合同当事人,是否需要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责任?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通过法理分析,明确责任主体,案件顺利予以解决。
A公司出资成立B公司,B公司为独立法人,B公司制定章程载明: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应召开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总经理行使职权为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等。2016年5月19日开始,B公司因项目合作与案外人某公司对B公司印章共同监管使用。2017年6月20日,A公司、B公司总经理王某某及C律师事务所共同签订《A公司、B公司与C律师事务所关于转让B公司股权事宜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协议》,约定由C律师事务所为B公司就股权转让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B公司一次性支付法律服务费100万元。因B公司印章与案外人共同监管,B公司总经理王某某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C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法律服务,但A公司及B公司均未向其支付服务费,遂该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A公司均在案涉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协议上加盖公章,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关于B公司应否承担给付责任,B公司未在该协议上盖章,亦未指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该协议上签字,王某某作为B公司的总经理,其无权代该公司订立合同,C律师事务所主张王某某构成表见代理,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事后B公司对该协议拒绝追认,故该协议对B公司不发生效力。根据协议约定,虽然法律服务费的付款主体为B公司,但在其不支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同为合同甲方的A公司承担付款义务,故A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根据双方约定,法律服务费的金额为100万元,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C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费用100万元;驳回C律师事务所其他诉讼请求。
初审:韩蕊
复审:姚丽
终审:刘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