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将自己名下一房屋出租给小李,与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期一年,合同并未约定维修责任。屋内配有空调、洗衣机、冰箱等物品。合同到期后,双方发生分歧,当初屋内冰箱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非人为导致的故障,无法使用后小李多次向小王反映并要其维修无果,于是小李自掏腰包对冰箱进行了维修。现小李要求小王支付冰箱维修费用,小王拒绝支付。
那么,冰箱的维修费用究竟该由谁承担呢?
本案中,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未对房屋设备的维修义务进行约定,冰箱的损坏并非小李的过错导致。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承租人可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所以,小王作为出租人应当承担冰箱的维修义务。
一般来说,在租赁合同中,若当事人没有约定维修义务由哪一方承担,则应当由出租人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则不承担维修义务。比如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方法或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损坏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在入住时,应与出租人一同检查房屋内的设备和设施,拍照记录现状,并在合同中注明。租赁期间,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先垫付费用自行维修,或者请物业维修,然后向出租人追偿维修费用。为了有效获得补偿,承租人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
初审:韩蕊
复审:姚丽
终审:刘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