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在借贷法律关系中,是最常见的一种担保形式,不少人会出于情谊而对他人的借款进行担保或在他人的借条上随意签名。那么在他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上签名是否就要承担保证责任呢?
刘某因资金周转向王某借款,但王某要求刘某提供担保。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刘某找来了自己的好朋友小闫,但未说明需要小闫提供担保的情况。刘某和王某签订借款合同后,小闫在合同最后处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并注明了日期。眼看约定的还款时间已到,刘某一直未还款,王某找到刘某后发现他已无力偿债,遂找到小闫承担保证责任,要求其偿还刘某所欠借款。小闫表示他签字只是见证这二人的借款事实,并没有担保的意思,没有还钱的义务。
那么,小闫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中,小闫在借款合同上的签名,虽作为事实存在,但其本身并不自动等同于担保行为的确认。关键在于,小闫虽在借款合同上签名,但并未表明其是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通过其他事实亦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因此,从法律层面讲,他无需为这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一个签名关系到责任承担与否的问题,应当谨慎对待。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因为人情关系,不好意思让债务人和保证人把保证责任写清楚,以为签了字就算是保障了,但实际上这样是无法证明担保行为的,债务也就失去保障了。
同样,签名者应在签名时注明身份,签名前一定要看清是不是有类似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文字表述,切不可随意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名,否则就会给自己加上不明不白的担保责任。
初审:韩蕊
复审:谢刚
终审:刘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