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小摩擦时有发生,可如果这小小的争执,因一方特殊的身体状况,引发了严重后果,该由谁来担责?过错责任又该如何判定?
珊珊(化名)怀孕约3个月,但并未告知单位同事。2023年3月,珊珊与另一名女同事小华(化名)因打扫卫生问题发生口角,二人相互争吵、相互泼水,同事劝解过程中,小华用脚踢了珊珊腿部及胯部各一脚。次日,珊珊出现先兆流产迹象,随后住院保胎5日。事后,珊珊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华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合计36365.88元。
法官审理认为,事件发生时,珊珊正处于怀孕阶段,身体属于特殊体质,其与小华争吵并被踢了两脚后感觉下腹坠痛,当日便前往医院检查诊断怀疑先兆流产,医生让其回家休息观察,次日早晨珊珊发现阴道流血随即又前往医院住院保胎治疗,时间上具有连续性且符合常理,由此可见,珊珊住院保胎等后果与小华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在过错责任划分方面,法官审理认为,一方面,虽然小华自述并不知道珊珊已经怀孕,但并不构成其免责事由或减轻自身责任的事由,其因琐事与珊珊相互争吵,并向珊珊泼水还踢了珊珊两脚,应承担本次事件的主要责任;另一方面,珊珊明知自己有身孕,虽然怀孕期间受激素水平的影响容易激动,但理应为了自己及孩子安全考虑而控制好自己的情绪,避免不必要的争吵。珊珊与小华互相争吵、泼水,亦应在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最终判决酌定小华对珊珊的合理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珊珊自行承担40%。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清事实,珊珊的合理损失为22740.41元,于是最终判决小华向珊珊赔偿合计13644.25元。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并自觉履行给付义务。
初审:韩蕊
复审:姚丽
终审:刘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