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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滴生活丨未签书面合同如何维权?法院:无书面合同≠无买卖关系!

为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买卖双方出于对彼此的信任,在交易过程中常常会省略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步骤。在此情况下,应如何确认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若发生卖方拒不发货的情形,已支付的货款能否追回?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初某系某经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3年,范某通过微信向初某订购4000件矿泉水,双方约定每件矿泉水的单价为17元。同年3月5日,范某通过微信向初某转账34000元,并明确表示该款系2000件矿泉水的货款。4月7日,范某根据初某的指示,向张某的银行账户转账34000元,并通过微信向初某发送转账截图,表明该款项系“剩余2000件矿泉水”的货款,初某回复“收到了”表示确认。随后,初某陆续向范某交付了部分矿泉水,但剩余货物至今未予交付。无奈之下,范某将经贸公司、初某及其丈夫张某一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返还货款42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通过范某与初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告、被告双方的陈述能够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订购了4000件矿泉水,被告对此事实及仅向原告交付部分货物予以认可。根据范某举证的销售单,能够认定被告已向其交付1560件货物,故被告应向范某返还剩余未交付货物的货款41480元。

根据范某的陈述,双方的交易习惯为原告方接收到货物之后,需在被告出具的销售单上签字确认。范某提交的《销售单》中显示名头为《某经贸公司销售单》,且均有原告方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收货。同时,某经贸公司提交银行转账回单一份,证明公司将货款转给某集团拿货,与范某产生交易的是公司,不是个人,范某对该证据无异议。故买卖合同的出卖方为某经贸公司,应由某经贸公司承担向范某返还货款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经贸公司给付原告范某货款41480元。


初审:韩蕊
复审:姚丽
终审:刘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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