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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滴生活丨卖房中途“反悔”,“独家代理”中介索要万元服务费,法院怎么判?

签了独家代理卖房合同,没几天却反悔解约,中介依据合同索要万元服务费,这笔钱该给吗?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2025年4月11日,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独家VIP房代理合同》,委托该公司代为销售其名下房屋。合同约定为尽快将李某的房屋出售,某房地产公司将李某房源列为VIP房源,优先销售此房,委托期限为6个月,委托销售价格为62万元。同时,合同还约定,如果李某在委托期限内以各种理由单方面结束委托,李某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底价的2%向某地产公司支付服务费用。

2025年4月17日,李某告知某房地产公司不再出售房屋,要求解除合同。某房地产公司认为,李某单方面提出解约,属于违约行为,故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支付服务费用12400元。

庭审中,李某辩称,签约时某房地产公司代表人丁某仅出示了一份不完整合同,自己出于信任未细看便签字按印,丁某将合同补充完整后,仅以照片形式发回。后来,自己的家人反对签订该VIP合同,而丁某存在“乱报价”行为,且VIP服务并未带来便利,反而引来了更多骚扰电话,影响了家庭和睦,因此提出解约。

法院审理认为,某房地产公司与李某签订的《独家VIP房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李某虽辩称其签订合同时为不完整合同,但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均已明确体现,且后期丁某将合同照片拍给李某时,李某也未提出异议,该抗辩不影响合同效力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案涉《独家VIP房代理合同》于2025年4月11日签订,李某于2025年4月17日提出解除合同,合同履行期7天,某房地产公司提供证据证明了在此期间其为李某提供了推广、发布房屋出售信息、带看房屋等服务,李某作为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某房地产公司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此结合某房地产公司履行合同时间及付出成本,法院酌情保护服务费用1500元。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给付某房地产公司服务费1500元。


初审:韩蕊
复审:谢刚
终审:刘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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