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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巧化解 法官调解促执行

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案外人认为其对所执行的标的物有全部或者部分的请求权,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宾馆,后案外人对本案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该宾馆的查封。案外人称,在查封前就已经与被执行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名下案涉宾馆出租给异议人经营,租期15年,租金1800万元,异议人已经支付完毕,法院对案涉宾馆的查封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经法院组织听证,查明本案名为房屋租赁,实际系被执行人向第三人借款,异议人为该笔借款担保,被执行人用宾馆经营权进行反担保。该《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异议人并未向被执行人支付房租,其举证的汇款凭证仅是第三人汇入的借款,异议人也未对宾馆实际经营管理,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

了解到案件实际情况后,办案法官从法理和情理方面向异议人释法明理,告知其虽举证了《房屋租赁合同》,但该房屋租赁并未实际履行,实为借款反担保,案涉房屋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租赁合同不能对抗房产登记的对外公示效力,其举证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涉案房产的权利人,不能满足不动产排除执行的条件。

在法官释法明理下,异议人最终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案能在执行异议期间化解,既促进了案件顺利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也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充分体现了办案法官的善意执行、智慧执行,让各方当事人都感受到执行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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