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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起纠纷 法院调解促和谐

房主委托中介代理销售名下房产,中介为其寻得客户,然而到了卖房签约之时,却迟迟不见房主身影。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房屋买卖引起的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6月,原告长春某房地产经纪中心与被告贾某签订房屋限时代卖合同。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推广房源信息并多次带客户看房子,而且已为被告按出售条件为该房屋匹配买受人,但被告却不配合签订卖房合同,致使房屋销售失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9600元。

办案法官受理案件后,与被告取得联系,得知被告因在外地出差才未能及时赶回签订卖房合同,并非故意为之。考虑到案情并不复杂,未实际给原告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且被告承认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房屋未达成交易,法官认为案件具有较大的调解可能性,遂耐心与原告、被告沟通,分析本案的利害关系,向双方释法明理,提出调解建议。经多次沟通,被告同意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元,庭后约定继续委托原告为其代售房屋。

法官提醒,在签订合同时要三思而后行,秉持审慎负责的态度,充分考虑缔结合同的法律后果,特别是签订具有排他性质独家合同或协议,切不可做失信于人之事,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初审:韩蕊
复审:谢刚
终审:刘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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