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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樟脑球引发的纠纷,法院这样判……

学生在上学期间携带樟脑球进校,造成他人损害,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审理了一起有关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就读六年级的王某在上学期间携带樟脑球进校,因樟脑球具有刺激性气味,引发同班部分同学身体不适,老师当日在班级微信群中进行了通告提醒。次日,王某仍偷偷携带一袋樟脑球入校并有粉碎现象,同班的尹某在嗅到气味后表现出身体不适。老师在与尹某家长沟通后,让尹某在学校门卫处等候家长接送医院,尹某被医院被诊断为“急性支气管炎”以及“晕厥、呼吸性碱中毒”等病症,并住院进行了治疗。

出院后,尹某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将王某、王某父母、学校共同列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赔偿其损失。

法院结合双方家长在事发时的沟通情况以及学校出具的情况说明,对王某携带樟脑球入校的事实予以认定,同时结合尹某当时在班级的反应以及病历中的症状,符合过敏中毒情形,故对王某的侵权行为予以认定。

由于王某在行为实施时已年满12周岁,具有对其行为可能对其他同学带来侵害的认知水平,当老师明确告知樟脑球存在刺激味道并导致班级学生咳嗽时,仍于次日将樟脑球带入学校,存在主观过错。对于尹某主张的共同赔偿问题,法院认为王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故王父、王母应对尹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樟脑球本身是生活用品,在前日同学出现反应时老师即在班级微信群中明确告知清理及禁带事宜,案涉班级为六年级学生,应当能够理解并遵照老师要求。同时,老师在尹某不适时征询了其母亲意见,尽到了照顾义务,故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初审:韩蕊
复审:谢刚
终审:刘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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