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因醉酒驾驶摩托车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鞠某酒后驾驶普通摩托车,沿长春市二道区某道路行驶时,与停放在道路旁的小客车左后侧相撞,致鞠某受伤,两车受损。经鉴定:鞠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70 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鞠某在明知道对方报警的情况下,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初审:韩蕊
复审:谢刚
终审:刘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