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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困扰双方 法官调解定分止争

为把实事办到老百姓的“心坎上”,让司法温度更加“接地气”、触民心,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长达11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原告购买被告房屋,并支付购房款20万元,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同时承诺两年内为原告办理产权过户。后房屋因其他原因,迟迟不能完成过户,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赔偿损失。被告应诉后,满腹委屈,认为房屋已经由原告实际占有使用11年之久,原告应当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用,所以被告向法院提出了反诉。办案法官充分阅卷后,发现本案双方矛盾较深,如果简单判决达不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应当采取充分调查、审判与调解结合的方式,实质性化解双方矛盾。

法官与原告沟通了解到,原告为在长春结婚生子,购买了案涉房屋,并花费12万元进行了装修。原本由于购买价格较为优惠,原告对和其父母年龄差不多的被告心存感恩,但对于房屋产权,双方多次协商办理,却始终未达成共识。近期,双方再次当面沟通,情绪都较为激动,矛盾升级,故起诉至法院。

法官与被告沟通了解到,被告通过中介卖方认识原告,原告给被告的印象不错,看原告年纪轻,在房屋价格上给了很大优惠。并且,被告一直想为原告办理产权,甚至被告的妻子及女儿均为办理产权事宜提供了担保。如今被告也同意退房,但对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很不满意,所以提出反诉,不同意调解。

由于被告不同意调解,宽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委托律师出庭。双方在主审法官的指引下,充分举证,查明了案件事实。由于双方都不能理解对方行为,缺乏直面倾诉的途径,法官充分利用法庭辩论程序,在律师充分发表意见后,由当事人本人发表辩论意见。双方在庄严的法庭下,回忆过往,交换想法,渐渐互相理解了对方,于是在法官的劝说下,双方同意进行调解。

为了避免双方发生争执,达到高效解纷的目的,法官采用“背对背”的方式进行调解。法官结合合同约定向被告释明,原告虽然使用了房屋,但被告也实际占有使用了购房款,也会产生资金占用的利息,对于装修损失虽然年代久远,结合原告举证亦存在装修残值。希望被告念在多年相处不错的感情上,合理返还房款及损失。在对原告进行调解时,法官提醒原告,被告一直对其关照,房屋办理不了产权也不是被告原因,希望原告合理主张损失数额,经过调解,双方对房款及损失的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握手言和。至此,一场长达11年的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初审:韩蕊
复审:谢刚
终审:刘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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