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关于口头约定的合同纠纷案件。
大学生朱某为精进兴趣爱好,前往一美术馆咨询绘画培训课程,并与该美术馆的老师达成口头约定。双方约定:朱某支付课程服务费后,美术馆提供为期 1年的美术绘画培训,每日培训时间不限。美术馆的老师通过微信语音声明,因消费者自身原因导致课程无法继续不予退费。上过3节培训课后,朱某因学校课程繁忙未继续前往学习,遂与美术馆工作人员沟通退课退款事宜,遭到拒绝,朱某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朱某本人与美术馆的负责人到庭参加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情绪都非常激动,朱某认为自己就上了3节课,剩余费用应全部退回。美术馆负责人则认为,授课老师已经通过微信语音告知了对方不予退费的情形,是对方先违反合同,自己不应退费。双方坚持自己的观点互不退让。
法官见双方的调解难以继续进行下去,决定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法,通过分开说理的方式做当事人的工作。法官结合案情和法律规定,向朱某释明权利义务,告知其已明确回复收到了美术馆的微信语音,双方已经达成合意,并不能因为没有书面的合同就不作数。随后,法官又向美术馆的负责人释法明理,告知其要理性看待案件事实,拒不配合、争执和吵闹都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经过反复沟通,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美术馆的负责人同意退返部分课程服务费,并当场转账给朱某。
初审:韩蕊
复审:谢刚
终审:刘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