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促进社区矫正对象早日回归社会,12月5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辖区社矫对象于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必要性开展了检察监督。
于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为主动赔偿被害人而申请了高额贷款,且有三名未成年子女和残障母亲需要照顾,于某某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需跨市县到德惠市某草厂打工偿还贷款以及负担家庭开支。因此,于某某向南关区司法局提出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南关区司法局向南关区检察院移交了有关材料。
收到材料后,检察官立即前往德惠市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入矫三个月内为严管期,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应从严审批。然而,经检察官了解,于某某入矫之后现实表现良好,且因生活负担较重,急需工作收入,符合申请条件,因此南关区检察院同意了司法局对于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
未来,南关区检察院将始终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与协作配合,实现法律监督和社区矫正工作双促进、双提升,用心用情照亮社矫对象改造之路,延伸职能深度参与社会治理,以能动履职守护好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
初审:韩蕊
复审:谢刚
终审:刘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