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浴池滑倒受伤引发的纠纷案件,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为经营者敲响了安全警钟。
王某(化名)在某浴池洗澡时,由于浴池台阶处地面未设置防滑垫以及警示标志,导致其在出浴池时滑倒摔伤。事发后,浴池经理将王某送至医院治疗。王某的父母在找到浴场协商赔偿事宜时,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最终诉至法院。
本案在法院受理后、送达开庭传票之前,经法院庭前拨打电话,承办法官将案件双方当事人约至调解室,采用“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对各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分析利弊。
法官指出,浴池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于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有义务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防止意外伤害的发生。特别是浴池这种较为特殊的经营场所,相较于其他场所,滑倒受伤的可能性更高,应铺设防滑设施与装备。同时,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浴池这种封闭私密的场所,其本身应当比处于一般场所时负有更为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经过法院的多次调解,双方从矛盾尖锐到态度缓和,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案结事了。
初审:韩蕊
复审:谢刚
终审:刘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