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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销农药简单,要回货款不易,销售方要留好证据

近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怀德法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过庭审,结合原告、被告的陈述及举证,最终判决被告履行偿还原告货款本息的法律责任,保障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被告王某因种植西瓜,多次在原告某种子商店赊购农药,拖欠货款近10万元。原告多次催要,王某都未给付,无奈,原告诉至怀德法庭,要求王某给付拖欠货款。

考虑到原告、被告买卖往来关系良好,庭审前,承办法官李梦迪先采取调解方式化解原告、被告双方纠纷。调解过程中,被告承认欠原告农药款,但不同意给付原告起诉的欠款数额,表示原告曾经答应过只要给8万元就可以。而原告表示起诉之前确实说过此话,但现在不同意减少欠款。多次沟通无效后,双方均不让步,案件只能进入到庭审程序。

庭审现场,被告对原告举证的十多张销售清单里的三张销售清单有异议,表示三张票据中欠款人签字并不是本人签的字。因时间久远,原告也不能确定三张票据上的字迹是否为被告本人签署。法官仔细翻看所有的销售清单,发现其中一张欠款人名字的书写痕迹明显与其他票据不一样,但也仅此一张而已。被告共计对三张票据有异议,但是未提供任何反驳的证据。法官向双方明确了举证责任及申请鉴定的权利。原告、被告均未对有异议的三张票据向法庭申请笔迹鉴定。最后,法官根据原告、被告的陈述、举证以及法律规定,在原告的诉请中扣除字迹明显不一样的一张票据,最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农药欠款的本金和利息。


初审:韩蕊
复审:姚丽
终审:刘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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