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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分割财产,与房子配套的车位如何分割?

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复婚后女方购买了房屋所在小区的储藏室和车位,后两人再次遭遇婚姻危机,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男方要求分割复婚后购买的储藏室和车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李某与杨某曾是夫妻,他们的婚姻经历颇为波折。2013年,两人因生活琐事闹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位于市区的一套房屋归女方李某所有。然而,缘分并未就此终结。2016年,李某与杨某复婚。复婚后,李某购买了上述房屋所在小区的储藏室和车位。本以为生活会就此安稳,可去年7月,两人再次遭遇婚姻危机,李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诉讼过程中,矛盾焦点集中在了复婚后购买的储藏室和车位上。杨某要求分割这些财产,鉴于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他便主张获得相应的归并款。但李某认为,早在第一次离婚时,双方就已经约定房屋归她所有,储藏室和车位作为房屋的附属物,自然也是她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从实际情况来看,储藏室和车位都有单独的购置合同,它们能够独立使用,也可以单独转让,并不是房屋的附属物。其次,储藏室和车位使用权的购置行为,都发生在李某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在此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杨某有权主张对这些财产进行分割。

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这一角度出发,法院认为将储藏室及车位的使用权归并给李某是较为合适的处理方式。同时,李某应当根据购置价格,向杨某支付相应的归并款。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最终,法院判决房屋配套储藏室、车位的使用权由李某享有,李某需要向杨某支付归并款4万余元。


初审:韩蕊
复审:姚丽
终审:刘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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