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张某因酒后无故殴打未成年人获刑。
2024年10月某天傍晚,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齐某(未成年人)同在长春市二道区某烧烤摊用餐。用餐期间,被告人张某饮酒后情绪不佳,在路过齐某身边时,使用啤酒瓶击打其头部致使齐某头面部受伤。
经鉴定,齐某因外伤致颅内出血,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外伤致颅骨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未成年人,致人轻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考虑到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初审:韩蕊
复审:谢刚
终审:刘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