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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后自称算错账,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而在买卖货物时发生算错账、多收钱的情况,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不当得利纠纷。

齐某系粮食收购商,赵某系玉米种植户。2024年11月8日,齐某以0.77元/斤的价格向赵某收购玉米若干。经检斤以后,齐某向赵某支付了相当于21240斤玉米的价款16354元。

收到玉米后,齐某认为货款计算错误,自己多向赵某支付了3079.80元。理由是齐某再次对收购的玉米进行了称重,发现实际净重应为17240斤,按照约定价格计算,货款应当为13274.8元。随后,齐某要求赵某返还其多支付的货款,赵某未作出回应。齐某遂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赵某向其返还3079.80元及利息。

庭审中,赵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自己当时称重的时候是原告写的账单,自己一垧多地打21000斤玉米没有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齐某提出本案诉讼的请求权基础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损;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方获利没有法律依据。可见,判断一个法律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需要满足以上四个全部构成要件,只要有一个构成要件不成立,便不能认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法律关系。

原告齐某仅能证明其向被告赵某转账16354元,因事过境迁,其收购赵某的玉米已经对外出售,无法重新称重,故不能证明其收购赵某的玉米的具体数量。关于出售玉米的数量,原告、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客观事实真伪不明。另外,齐某手写记账条,载明“毛34920,皮26300”,并无赵某签字确认,赵某对此不予承认,无法确认手写记账条的真实性。根据本案现有证据难以认定齐某多向赵某支付3079.80元,齐某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充分的不利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初审:韩蕊
复审:姚丽
终审:刘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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