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个重要的日子,我和我爱人及孩子一起来的,他们能进入法院吗,麻烦你们了!”原告说。
“当然没问题,我马上联系安保人员引导你们从绿色通道进入。”法官说。
“没想到法官能这么费心为我们调解,法院真是为百姓解决问题的地方!以后我们会好好教育孩子,让她好好学习,长大后也努力成为一名法官!”原告的爱人说道。
这样温暖的画面源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承办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解过程中,法官最大程度为原告、被告提供便利。此案的妥善高效化解,保护了原告一方的合法权益,让原本身处困境的原告一家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情。
武某驾驶的车辆与李某驾驶的载乘原告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武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原告与武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
经原告诉前单方委托鉴定,其伤情后果构成十级伤残。但因原告存在自身疾病,被告保险公司向法院提出对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与事故之间的关联性和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原告也积极配合重新鉴定。鉴定机构最终出具结论: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
经与原告沟通得知,事故发生时原告正处于怀孕初期,且是夫妻结婚多年后拥有的第一个孩子,但治疗伤情必然需要用药,用药可能会给孩子造成一定的损伤,在医生的反复论证以及夫妻二人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生下这个来之不易的“宝贝”。幸运的是孩子出生后的总体情况是健康的。原告表示,一家人目前的经济状况并不乐观,急需这笔赔偿款解决困难。
面对保险公司不认可原告诉讼请求数额的情况,法官并没有因此放弃调解,继续从法理与人情角度双向发力,一方面确认原告能够接受的调解额度,一方面与保险公司沟通,希望公司能够妥善评估法律风险,体现社会责任与担当,争取实现应赔尽赔。后经保险公司内部研讨后,理赔金额有了明显提高,双方的争议数额逐渐缩小,法官又积极与原告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初审:韩蕊
复审:谢刚
终审:刘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