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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被停岗降薪?法院依法护权益!

近期,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孕期女职工劳动侵权案件,法官的公正处理,展现了法律对女职工权益的坚实守护。

2019年6月,小娟(化名)入职某公司担任文员,双方约定月工资3300元。在职期间,小娟工作勤勉,严守规章制度。然而,2023年11月,正在孕期、临近生产的小娟突然收到公司《停岗留职通知》。小娟明确拒绝后,公司不仅停用其办公软件及内部系统,还自当月起降薪,按188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最后甚至直接停止发放工资。2024年3月至10月,公司又将停岗留职转为休产假。

小娟认为,该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也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小娟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承办法官深知此案不仅关乎小娟个人权益,更对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一方面耐心倾听小娟诉求,安抚其情绪;另一方面,向公司负责人释明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指出公司行为已涉嫌违法,分析其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经过反复沟通与调解,公司最终认识到自身错误,同意调解解决。2024年12月,公司给付小娟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各项经济补偿1万元、生育津贴补偿2万余元。同时,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是南关法院依法保护孕期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典型案例。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予以特殊保护,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明知女职工怀孕,仍停发工资,该行为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依法维护了女职工合法的劳动权益。


初审:韩蕊
复审:姚丽
终审:刘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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