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安网
当前位置: 首页>综合治理
综合治理
30万借款到期未还,配偶是否“背锅”?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出借人能否要求双方共同偿还?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刘某与石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6月,石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刘某借款30万元。2024年5月18日,石某向刘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人石某通过现金方式收到出借人刘某的借款30万元整,借款期限:于2024年6月15日前还款15万元,剩余15万元在2024年7月25日前还清。”然而,到期后石某并未如约还款。刘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将石某及其妻子姚某一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人立即偿还借款3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本案中,石某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仍未偿还30万元借款,故刘某主张石某偿还3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姚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中,虽然该笔借款发生于石某与姚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结合借款数额及刘某、石某的陈述,能够认定该笔借款并非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刘某并未提交能够证明该笔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对刘某主张姚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石某偿还原告刘某借款300000元;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初审:韩蕊
复审:姚丽
终审:刘海波

分享到:
长春市长安网
吉林省长安网

主办单位: 中共吉林省委政法委员会 吉ICP备10201797号-3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