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同心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残障人士与某福利企业之间因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
徐某是一名智力残障的劳动者,某福利机械厂是一家为解决残障人士就业困难的企业。2010年11月,徐某入职该福利机械厂,从事简单搬运工作。2024年9月2日,徐某及其他两位工友一同向福利机械厂提出辞职,并与企业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徐某离职后,其家属找到福利机械厂,认为徐某由于其智力问题,当时虽作出辞职的意思表示,但其不能完全理解辞职行为及其后果。因此,徐某家属认为辞职并非徐某的自主决定,存在单位将徐某辞退的可能,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5万余元。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能就此事达成共识,徐某家属遂将某福利机械厂诉至法院。
立案后,同心法庭法官深入分析了案件的特殊性。鉴于本案涉及的劳动者属于特殊群体,在求职过程中具有一定局限性,经济状况亦较为困难;同时,某福利机械厂在促进残障人士就业方面也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责任,解决了一定的社会问题,双方主体的利益均应得到保护。因此,法官决定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中,法官分别对双方阐明利害关系,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提出最佳的调解方案,平衡双方利益。最终,在法官的耐心沟通和调解下,原告方同意降低经济补偿金,被告企业亦同意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双方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某福利机械厂当庭一次性给付徐某经济补偿款20000元,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初审:韩蕊
复审:姚丽
终审:刘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