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成功判决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经过判后释明与答疑,有效消除当事人疑虑,促使被告主动履行完毕,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原告经营活鱼生意,二被告合伙经营垂钓园,并多次在原告处购买活鱼。前几次交易都很顺利,二被告在收货后几日内就结清款项。可谁承想,最后两笔鱼款却成了“卡脖子”的难题,二被告迟迟未能给付,纠纷便由此而生。
承办法官在案件材料送达后,拨通了被告电话,尝试对案件进行调解。被告称最后一次的鱼重量少500斤,法官告知他原告在诉状中已主动减免对应货款。随后,被告又称第一次的鱼也不够秤,要求将两次总重4000斤的鱼减少到2000斤。法官见双方争议较大,便叮嘱被告带好相关证据,希望在庭审中促进双方达成和解。
“本来做买卖的货款都应该当场结清,我好心默许被告晚几天给我鱼款,结果他们不光不给钱,还说鱼少了那么多。他收鱼后没说重量有问题,却现在提出来,哪有这个道理?”原告激动地说道。
“你一次少我500斤,有你这么做生意的吗。这么多次算下来,减2000斤不多!”被告义愤填膺地表示。庭审中,双方针锋相对,均讲述自己的委屈和对方的过错。
承办法官见调解无望,便再次认真梳理案情、认定相关证据。最终,从诚信原则、交易习惯等多方面综合论述双方交易行为,判决第一次交易按原告主张的数量和金额认定,第二次交易按原告同意减免500斤后的金额计算。
判决送达后,法官并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再一次拨通被告电话,主动开展判后释明工作,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到判决依据,逐一向被告耐心解释,并阐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让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信服。
法官的判后答疑如同一把钥匙,开始松动被告心中的“法结”。在充分理解法律规则和自身权利义务后,被告态度出现明显转变,表示要主动给付货款和相关费用,希望原告能在收款后解除保全措施。就这样,双方再次来到法院,被告方给付款项后,原告方提交了解封手续,该案得以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初审:韩蕊
复审:谢刚
终审:刘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