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结一起特殊的盗窃案件。被告人于某本想通过出借银行卡“躺赚”非法利益,却在账户被冻结后上演“卷款跑路”的戏码,最终因盗窃罪获刑。
2024年6月,被告人于某为牟取利益,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出借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使用。当被害人郭某的被骗资金10万元转入该卡后,该账户因触发银行风险管控机制被冻结,进入“只收不付”状态。于某在脱离诈骗分子监控后,非但未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寻求合法途径解决,反而动起了“黑吃黑”的歪念。他辗转多家银行网点,向银行工作人员虚构账户内钱款的来源,解除了账户冻结,随后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将卡内1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于某辩称“花自己银行卡里的钱,怎么能算盗窃”。针对这一辩解,承办法官当庭进行了深入细致的释法明理。法官指出,于某在将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后,虽然仍是该卡的“名义持卡人”,但实质上已将银行卡的占有、使用权让渡给了实际使用人(即诈骗团伙)。此时,卡内资金的实际占有者应为该使用人。于某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解除冻结并转移资金,其行为是将他人(即用卡人)对卡内资金的占有非法转为自己占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法官进一步阐明,财产犯罪并不限定相关财物的性质必须是他人合法占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等相应罪名定罪处罚。卡内的10万元虽系诈骗团伙的犯罪所得,但这并不影响于某截留该款项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于某当庭认罪认罚。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于某退赔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郭某人民币十万元。
初审:韩蕊
复审:姚丽
终审:刘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