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小小的商户牌匾,却引发邻里对簿公堂。五金店老板王某看着自家门市上方被邻居的“美味狗肉馆”招牌完全“霸占”,满心焦虑与委屈:“我的招牌根本没地方挂!生意都受影响,跟楼上商量多少次都没用!”
而邻居狗肉馆老板许某同样觉得自己占理:“我买的门市房是两层楼,虽然我的二楼在你的一楼上方,但二楼也是有产权的,二楼的外墙也是我个人的,凭什么我不能用?我只愿意让出楼板厚度大约10厘米的位置。”
这场看似简单的“牌匾之争”,背后牵涉的却是相邻关系原则与建筑物共有部分使用权边界的法律大问题。近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为这场纠纷画上了句号,也清晰划定了权利边界。
案情聚焦:情绪化的“招牌之争”
五金店老板王某:“我买下这个门市就是为了做生意,抬头就是‘美味狗肉馆’的大招牌,我自己的店名往哪挂?客人来了都找不着我家!跟他(许某)沟通了好多次,嘴皮子都磨破了,他就咬定二楼是他的,外墙是个人所有,他挂天经地义。这口气实在咽不下!”
狗肉馆老板许某:“产权证上白纸黑字写着二楼是我的,所以外墙也是我个人的,我挂个招牌怎么了?我都说可以让出楼板厚度的位置给他挂了,他还非要我全拆掉?我这二楼也是做生意的,拆了招牌我还怎么做生意?”
法院审理:穿透情绪,厘清法理
面对情绪激烈的双方当事人,德惠市人民法院抽丝剥茧,聚焦核心法律问题:
焦点一:外墙到底归谁?——“共有”不等于“随意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建筑物外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狗肉馆拥有二楼产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可以独占其二楼(对应五金店门市上方)的外墙面。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是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而非排他性的、可任意妨碍他人的单独使用权。
焦点二:邻居之间该如何相处?——民法典的“四大原则”是准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狗肉馆的行为,客观上剥夺了楼下五金店在其门市正上方合理位置悬挂必要经营标识的权利,违背了“方便生活”(方便五金店经营)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其提出的“让出楼板厚度”的方案,既不符合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本质要求(各自位置应独立、清晰),也破坏了建筑立面的整体协调性,实践中难以操作且显失公平。
焦点三:牌匾该怎么挂?——市容统一是硬要求
法院同时参考了《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强调门面装饰应符合市容规划,与周边环境协调,特别是同幢建筑物门面装饰的外形、尺度、色彩应当协调,牌匾位置应当统一。实地勘查可见,案涉楼宇其他一楼商户均在各自门楣上方至二楼窗户下方统一位置悬挂牌匾。狗肉馆将招牌覆盖至五金店对应位置,破坏了整栋楼牌匾悬挂的统一性,既影响市容,也对五金店造成实质妨害。
一锤定音:判决诠释权利边界
德惠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狗肉馆的行为对五金店的物权构成妨害,判决狗肉馆拆除悬挂在五金店经营场所上方墙体上(狗肉馆窗户以下部分)的牌匾。狗肉馆不服上诉。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初审:韩蕊
复审:姚丽
终审:刘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