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对方已经把车过户给我了,法院划扣的钱也打到我的账户了,和解协议约定的欠款都结清了,我这就交结案申请书。”申请执行人给执行法官打来电话高兴地说。
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的执行案件,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体现了执行法官“柔性执行、如为我执”的办案理念。
张某与甲建筑公司签订建筑材料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甲建筑公司多次向张某讨要租赁费未果,案件经法院判决,确定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并由张某支付租赁费、违约金。因张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甲建筑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张某邮寄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督促张某限期履行义务。但法律文书发出后,执行法官却始终未能和张某取得联系。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显示,张某名下的财产并不能足额履行债务。当法官查看保险反馈信息时,发现张某名下具有可变现的保单,经前往保险公司核实后,立刻委托张某投保所在地法院对其名下保单采取冻结措施。法官发现,保单中被投保人是张某的子女,考虑到该保单对张某子女潜在风险的保障性,法官决定继续尝试联系张某,争取既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程度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经过法官的多次联系,张某终于接通了电话,面对法官的询问,张某解释自己一直在外地跑运输所以才未接到电话,并表明了自己愿意履行债务的意愿。
为尽快推动案件实质性进展,执行法官将案件双方当事人约到法院执行和解中心。一方面向张某说明履行生效判决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主动履行可以避免额外的法律制裁和不良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向甲建筑公司讲明了张某财产现状,希望甲建筑公司结合本案的现实情况,酌情考虑作出一些让步,提高张某履约意愿。经过法官的协调,张某主动提出用车辆来抵偿大部分债务,甲建筑公司也作出让步,放弃了部分债权并接受了张某提出的以车抵债方式,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在本案的后续处理中,法院依法对张某的账户进行了司法强制扣划,将执行回款发放给申请人。同时,张某也积极配合甲建筑公司办理了车辆的更名过户手续。
初审:刘海波
复审:王鑫
终审:韩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