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在停车场、街边等场所随机拉拽车门,通过“碰运气”的方式寻找未上锁的车辆并窃取车内财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10月,被告人辛某启通过拉拽车门实施三起盗窃,共窃得现金226.1元与价值1000元的手表一只。其在作案过程中被群众当场抓获并报警,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辛某启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且其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初审:刘海波
复审:王鑫
终审:韩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