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因原告主张的债权已超过法定三年诉讼时效,且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审结后,原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20年8月,原告某设计公司与被告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为“某项目”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服务。原告依约完成工作并提交了通过专家审查的评估报告,被告仅支付部分合同款,尚欠45.22万元尾款未付。
2025年4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尾款、利息及违约金,并要求被告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方则提出抗辩,认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合同的专家审查意见于2020年9月22日出具,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开具全额发票,至2025年4月起诉时,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
原告虽主张曾通过微信催款,但提交的聊天记录仅涉及技术问题沟通,未体现催要合同款的内容,且证人为原告方工作人员,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事由。
法院认为,诉讼时效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稳定。原告未能在法定时效内有效主张权利,也无证据证明时效存在中止、中断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初审:刘海波
复审:王鑫
终审:韩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