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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二手房买卖陷过户僵局 法院判决:付清尾款方可逐级过户

房屋两次转手,最终买受人付清全款却迟迟无法过户,原房主以尾款未付拒办手续,中间卖家称房照未办妥导致过户延误。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明确两份买卖合同均合法有效,判决需按交易链条逐级履行过户义务。

2017年1月,姜某与孙某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孙某以32万元购买农安县某房屋,购房款分三次付清,若未按约付款则已付款项不予退还且不办理过户。合同签订后,姜某交付房屋,但孙某始终拖欠10万元尾款,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2019年5月,孙某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以50万元价格将该房屋转售给马某,马某一次性付清全款并实际入住,但因房屋仍登记在姜某名下,始终无法完成过户。

多次协商无果后,马某将姜某、孙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并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庭审中,三方就过户义务与合同履行问题各执一词。法院审理认为,姜某与孙某、孙某与马某签订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各方构成典型的房屋连环买卖关系,根据我国房地产税收相关规定,二手房交易需缴纳契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若允许马某直接要求原房主姜某过户,可能导致税收规避,阻碍国家征税行政权行使。因此,连环买卖中应按交易链条逐级履行过户义务,不得跳过中间环节直接过户。

姜某与孙某的合同未约定付款与过户的先后顺序,双方应同时履行义务。在孙某未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10万元尾款及相关费用前,姜某有权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该抗辩权合法成立。

案涉房屋现仍登记在姜某名下,马某仅享有基于合同的债权请求权,无权直接主张所有权,故对马某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孙某与马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姜某在孙某履行完毕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后,立即协助孙某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孙某名下;孙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立即协助马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初审:刘海波
复审:王鑫
终审: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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