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市某设备公司与长春市某食品公司因设备尾款支付问题对簿公堂。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的悉心疏导下,双方从最初的“寸步不让”转变为“各退一步”,最终以调解方式圆满化解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告大连某设备公司诉称,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生产设备,但被告长春某食品公司拒不支付剩余尾款。被告则当庭反驳,称设备存在严重质量瑕疵,特别是运输带运行不稳,导致食品在传输过程中频繁洒落翻倒,严重影响生产效率并造成实际损失,故拒绝付款。庭审现场,双方针锋相对,原告坚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被告则坚称“设备不好用,绝不付款”,初次调解因双方互不相让陷入僵局。
面对僵局,承办法官并未急于判决,而是秉持“宁诉息争”的理念,多次主动联系原告方。法官敏锐地指出:“无论判决结果如何,设备无法正常运转直接影响被告生产经营。作为卖方,主动维修不仅是合同义务,更是维护企业商誉的长远之举。”这一建议跳出了单纯的是非之争,直指纠纷核心。
在法官的引导下,原告转变态度,一周后即派技术人员赴长春对设备进行检修调试。设备恢复正常运转后,被告也如约支付了剩余尾款。两日后,双方主动致电法官表示感谢,一场跨省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该案的成功调解,是经开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缩影。法官通过“小举动”引导企业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既避免了“一判了之”带来的讼累,又切实保障了两地经营主体的正常经营,传递了互助共赢的法治导向。
初审:刘海波
复审:王鑫
终审:韩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