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龙嘉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外卖骑手送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伤的责任纠纷案件,精准厘清新业态用工权责边界,明确各方赔偿责任,依法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
2026年3月,外卖配送员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执行送餐任务时,不慎与路边正常行走的老人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左腿胫骨骨折、额头皮肤挫伤。老人住院治疗17天,产生医疗费用13800余元。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某驾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事后,三方主体相互推诿,导致伤者维权陷入僵局。配送员王某认为事故发生在送餐工作中,属于职务行为,应由所属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配送公司则以双方签订劳务合作协议、非劳动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用工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仅同意赔付部分医疗费,拒不承担护理费、交通费等相关损失。
经查实,王某系该配送公司正式聘用的配送员,公司已为其投保100万元骑手用工责任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属于保险理赔范畴。协商无果后,张某将配送员王某、配送公司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等各项损失赔偿共计48600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聚焦责任主体认定、赔偿范围界定、保险条款效力三大核心问题,细致梳理案件事实、明晰法律关系。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系履职过程中发生事故,结合实际用工事实,可认定其与配送公司存在合法用工关系,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对员工履职期间的侵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保险公司部分费用不予赔付的抗辩理由,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生效的前提是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履行明确提示和充分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在保单中明确列明免赔项目,也未举证证明已履行相关提示说明义务,故相关免责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保险公司需赔付伤者全部合理损失。
经法院依法核算,张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合理损失共计46200余元。结合查明事实与法律规定,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42700余元,剩余3500余元鉴定费由涉案外卖配送公司承担。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全部赔偿款项已履行到位,伤者顺利拿到赔偿,维权问题圆满解决。
初审:刘海波
复审:王鑫
终审:韩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