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刘某某于2025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王某某每月支付婚生子王小某抚养费40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2026年,王某某以经营亏损、经济困难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停止支付抚养费。庭审中,孩子的母亲刘某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当庭同意对方停付抚养费,承诺独自承担王小某的全部生活、教育开支。
承办法官审查认为,该案中的未成年人不具备独立诉讼能力,无法自主维护自身权益,法定代理人基于自身考量代为放弃抚养费权益,存在明显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风险。为坚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避免未成年人的权益因父母合意被不当处分,法院立即启动联动保护机制,邀请榆树市妇联维权部部长田佳玉担任该案“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全程参与诉讼,独立发表维权意见。
庭前,法官与妇联权益代表人共同核查未成年人日常生活、教育、就医等刚性支出,科学预判其未来升学、医疗等潜在的大额消费需求,明确庭审审理重点,确保案件审理全程围绕未成年人实际利益展开,彻底避免父母双方合意对未成年人法定权益的干预。
庭审中,针对原告诉请及被告代理人放弃抚养费的意见,承办法官当庭释法,明确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兼具人身性与强制性,不得通过当事人协商合意予以免除。未成年人成长开支具有动态增长、不可预见的特点,单方停付抚养费将严重影响其成长生活与教育发展权益,父母擅自处分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
妇联“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当庭发表独立履职意见,结合未成年人成长规律提出,未成年人成长各阶段开支稳步增加,父亲的法定抚养责任不因经济困难而免除,应当依法完整保障未成年人的抚养权益,为其成长提供稳定的兜底保障。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某停付抚养费的诉求于法无据,刘某某代为放弃子女抚养费权益的行为无效。综合考量王某某经营亏损、履行能力下降的客观事实,充分吸纳妇联合理化维权建议,法院依法酌情调减了抚养费数额,既兼顾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又守住了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底线,实现了家事审判法理与情理的统一。
初审:刘海波
复审:王鑫
终审:韩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