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小张(化名)是一位盲人按摩师,在南关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后,与某装修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签订合同,约定装修工程于2025年11月4日前竣工。经多次催促,某装修公司逾期未完工,小张将某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装修费。案件受理后,法官在阅卷中发现原告系视力障碍人士,出行极为不便。为切实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将司法服务送到最需要的地方,法官主动与市残联取得联系,沟通协调专业援助律师介入本案。
考虑到原告出行困难,法官决定将调解现场前移至案涉房屋。当日一早,法官团队驱车前往原告工作的按摩店,专程将其送至案涉房屋处,与在此等候的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汇合。
在案涉房屋内,法官组织双方逐项核对装修明细、实地比对施工现状。面对分歧,法官从法理、情理的角度耐心疏导,援助律师从专业角度为原告分析利弊、争取最大权益。经过多轮沟通,双方就数额及履行期限达成一致意见。临别时,原告对法官团队连声致谢。
初审:刘海波
复审:王鑫
终审:韩松



